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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因與產險公司就保險契約是否存在而生糾紛。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處理辦法第3條第1、5條規定,強制險到期時,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然產險公司並未通知本所當事人,導致本所當事人於車禍發生時無法理賠,法院依據上開事由,判本件保險契約雖到期,然因產險公司未盡通知義務,保險契約不因此喪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