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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之處理方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另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命令、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併請查察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第17條第5款、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第14條第5款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4款第1目、第13條第5款規定(上開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63條:

I.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II.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營造業法修正三讀 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的職務

2019-05-24 18:27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可兼任和不能兼任的業務與職務存在法律的不確定性,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營造業法修正案」,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的業務、職務限制在「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立法院三讀通過「營造業法修正案」(記者蘇芳禾攝)

原條文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明定不得兼任的職務限制在「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據了解,修法前之條文,限定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實務上,政府機關有很多工程專業需要委任的工作需要專業技師協助。但是,在修法之前,專業工程人員若沒有跟營建署先行報准,便執行上述工作時,若收取政府費用,將違反營造業法34條,甚至可能遭受懲戒。修法後,在不違反現行安全規範前提下,將可執行類似業務。

*資料來源: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檢討流行音樂獎補助措施及查核機制,建立陳情標準作業流程 2017/03/22

1.有關有料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料公司)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申請「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結案涉資料虛偽不實情事,影視局已於3月21日完成調查工作,並對外說明,後續將依相關事證進行行政處分,撤銷其補助金600萬元受領資格。影視局亦將全面檢視有料公司相關案件暨104年「流行音樂產業促進計畫」獲補助案。 2. 為建構更開放、更透明的文化支持公共體系,自鄭麗君部長上任後即致力推動資訊透明化,並已訂定「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包括公布獎補助案審查結果、審查委員名單等資訊並定期更新評審委員名單。另為完善評審機制,影視局亦已於3月15日函請流行音樂相關公協會協助推薦評審委員,以擴大評審邀聘範圍,未來亦將定期更新評審名單。 3. 影視局自去(105)年9月起已全面盤點流行音樂各項獎補助措施,文化部也已要求確實釐清獎補助之核心目標及作法,並加強行政作業流程與風險控管,建立廠商風險管理名單,未來亦將就獲補助案進行不定期實地查核,以確實掌握企劃案實際執行情形;同時檢討並建立舉報事項標準作業流程,避免類此事件發生。 4. 為提振內容產業發展,協助產業突破瓶頸,鄭麗君部長上任後即持續推動獎補助-投融資雙軌運作,期釐清並檢討補助之目的,務使政府資金獲得適當而有效運用 *資料來源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60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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