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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與某縣府簽訂興建遊艇之契約,建造完竣時船身吃水深度與契約之約定有小於5%之差異。
本所當事人與某縣府簽訂興建遊艇之契約,
建造完竣時船身吃水深度與契約之約定有小於5%之差異。
某縣府以本件設計模之吃水深度超過契約約定之深度為由減價。
當事人一審敗訴後委任本所,
在訴訟攻防中本所證明契約之內容
本即包含此一吃水深度差異之容許值,
此見解並獲法院採納。
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取得本金加利息約一億元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