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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與被告購買房地,後因款項問題產生糾紛。
本所當事人與被告購買房地,後因款項問題產生糾紛。本所受當事人委任為告訴代理人,向法院說明被告以「提高抵押貸款成數,節免房地合一稅」等詞誘騙,並承諾會退回差價,使原告陷於錯誤,將房地買賣契約原議定價金提高並簽訂該契約,嗣後被告侵占款項,未退還差價予原告。法院最後認為原告及證人無理由構陷被告,且有相關證據可證明被告犯罪行為屬實,又被告舉證不完全且有矛盾之處,無法說服法官相信被告未有犯罪行為,故判定被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最終本所替當事人取得勝訴之結果。